根据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、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、《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近期老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准了以下单位关于医疗机构执业、变更、校验、备案等事项的申请,现将医疗机构审批事项相关内容予以公示(见下表)。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,以公布之日算起。公示期间,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上述公示事项如有异议,请于公示期内实名向老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反映。
联系人:李稳 电话:65250116
序号 | 申请单位 | 申请事项 | 审批时间 | 审批内容 | 执业地址 | 执业范围 |
1 | 洛阳中隧医院 |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够用许可 (变更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) | 2025年8月4日 | 变更为:李遂信 | 洛阳市老城区陵园路3号 | 预防保健科(门诊) /内科 /外科 /妇产科 /妇女保健科(门诊) /儿科 /儿童保健科(门诊) /口腔科(门诊) /皮肤科(门诊) /精神科 /急诊医学科 /康复医学科 /临终关怀科 /麻醉科(门诊) /医学检验科;临床体液、血液专业;临床微生物学专业;临床化学检验专业;临床免疫、血清学专业 /医学影像科;X线诊断专业;CT诊断专业;超声诊断专业;心电诊断专业;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 /中医科(门诊) /中西医结合科(门诊)****** |
2 | 北大街32颗口腔门诊部 |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(变更法定代表人) | 2025年8月4日 | 变更为:蔡青 | 老城区北大街亚威金城宝安园2幢105 | 口腔科****** |
3 | 洛阳市老城区南关街道办事处新生社区卫生室-2 |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(变更名称) | 2025年8月6日 | 变更为:洛阳市老城区南关街道办事处新生社区第二卫生室 | 洛阳市老城区南关街道办事处新生社区第二卫生室 | 预防保健科 /全科医疗科 /中医科****** |
4 | 洛阳市老城区南关街道办事处新生社区卫生室-1 |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(变更名称) | 2025年8月6日 | 变更为:洛阳市老城区南关街道办事处新生社区第一卫生室 | 洛阳市老城区南关街道办事处新生社区 | 预防保健科 /全科医疗科 /中医科****** |
5 | 洛阳市老城区南关街道办事处工农社区卫生室-1 |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(变更名称) | 2025年8月6日 | 洛阳市老城区南关街道办事处工农社区第一卫生室 | 洛阳市老城区南关街道办事处工农社区居民委员会院内 | 预防保健科 /全科医疗科 /中医科****** |
6 | 洛阳神州眼科医院 | 2025-2026年医疗机构校验申请 | 2025年8月15日 | 医疗机构年度校验 | 洛阳市老城区文化街17号院 | 内科 /外科 /眼科 /耳鼻咽喉科 /麻醉科 /医学检验科;临床体液、血液专业;临床微生物学专业;临床化学检验专业;临床免疫、血清学专业;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 /病理科****** |
7 | 洛阳交通医院 |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(变更诊疗科目) | 2025年8月19日 | 增设老年病专业 | 洛阳市老城区金业路36号 | 预防保健科 /内科;老年病专业 /外科;普通外科专业;骨科专业;泌尿外科专业;胸外科专业 /妇产科;妇科专业;产科专业 /妇女保健科;围产期保健专业 /儿科(门诊) /眼科(门诊) /耳鼻咽喉科 /口腔科(门诊) /皮肤科;皮肤病专业(门诊) /急诊医学科 /麻醉科 /医学检验科;临床体液、血液专业;临床微生物学专业;临床化学检验专业;临床免疫、血清学专业;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 /病理科 /医学影像科;X线诊断专业;CT诊断专业;超声诊断专业;心电诊断专业 /中医科(门诊) /中西医结合科****** |
8 | 老城大聪明口腔诊所 | 医疗广告审查 | 2025年8月27日 | 详见附件1 | 老城区邙山街道社区中鑫家苑98号门面房 | 口腔科****** |
9 | 老城玄通中西医结合诊所 | 诊所备案 | 2025年8月29日 | 予以备案 | 老城区义勇街北街中段东侧居业家园8幢010号 | 中西医结合科 |
附件1:
医疗广告审查证明
医 疗 机 构 第 一 名 称 | 老城大聪明口腔诊所 | ||
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登记号 | MAELP4EX841030217D2202 | 法定代表人 (主要负责人) | 赵永东(陈裕洁) |
医疗机构地址 | 老城区邙山街道社区中鑫家苑98号门面房 | ||
诊疗科目 | 口腔科****** | ||
接诊时间 | 08:30-19:30 | 联系电话 | 15539700899 |
发布媒体类别 | □影视 □广播 □报纸 □期刊☑户外 ☑印刷品 ☑网络 | 广告时长 (影视、声音) | |
审查结论 | 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、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》(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、卫生部令第26号)的有关规定,经审查,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(具体内容和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)。 本医疗广告申请受理号:25017 | ||
本审查证明有效期:自2025年8月27日至2026年8月26日止 | |||
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:(老)医广〔 2025 〕第 8-27-017 号 | |||
注:1.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》审查与案件同时使用。
2.媒体刊播内容(文字、画面、配音、字幕、时间)须与成品样件一致。
3.用于网络时,只能制作静态图片,不得用于网络链接,不作为医疗机构申办网站的审查依据。(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见背面)
豫公网安备 41030202000038号